李治安|中近古“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政策模式探研
“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的精髓是:兼容行政和经济手段,将身丁管控改为财税为主的调节掌控,不搞授田,不抑兼并,徭役及兵役基本消失,鼓励农商并重和藏富于民。顺应了百姓依附关系改善和地主经济及手工业商业发展趋势,利于生产力进步及新经济因素孕育。
作者|李治安,1949年生,河北邢台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文史哲》2019年第1期,第23-39页。
自战国始,古代中国步入帝制地主社会,或称“封建社会”。该历史阶段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基本特征,一是地主经济,二是帝制国家对百姓的直接管辖役使。两千年来帝制国家临民理政或管辖百姓及地主经济的政策模式,大体分为编民耕战与“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两大类。以齐国四民“通货积财”肇始和晚唐两宋“不抑兼并”为导向的“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政策模式,在中唐以后甚而上升为主导。
一、齐四民“通货积财”雏型及其
与秦“军功爵”编民耕战的博弈
与秦国“军功爵”编民耕战政策模式不同,春秋战国时期,齐国开创了四民“通货积财”“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政策模式的雏型。
自管仲相齐开始,齐国的官方政策与社会秩序至少有如下四个特点:
第一,“士农工商”四民各治其业,各得其所。编民耕战突出的是一律由国家编籍管控,“士农工商”则彰显四种职业。首次把“工商”与“士农”同列,不仅“工商之乡”数量占到总数的1/3弱,而且允许工商专心本业,免除兵役。尽管仍保留四民分别编组居处和世袭为业的旧俗,但又规定“相示以巧”,“市贱鬻贵”,“农之子”“其秀民之能为士”,给予四民一定的经营自由或上升流动的空间。
第二,强调“仓廪实”和“衣食足”,将官民储备和民众富庶置于首位。以民众富庶为基础,进而追求“富国强兵”与“强国富民”的统一。主张以富民作为“强国”的基础,由是,“强国”也就有了广泛深厚的财富生成积累保障。
第三,“通货积财”,重视工商。所谓“通货积财”,简而言之,就是往来流通货物以积累财富的意思。在职业活动等方面,丝毫看不到歧视和压制工商。强调“通货积财”和工商居中必不可少的作用,重视工商业和农工商并举致富。这在二千六百多年前的春秋时代是难能可贵的。与之比较,千余年后的唐代长安坊市制为特色的行政主导型城市,就显得有些倒退落伍了。反倒是两宋开封、临安等与之惊人相似。
第四,因俗随欲而治。拒绝行政强权的简单粗暴,追求低调务实易行,将“轻重”“权衡”“与”“取”等商贾理念或管理方式,寓于官府行政过程之中,即使是对现代行政管理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对照比较秦制的种种暴虐手段,二者在手法巧拙和社会、民众承受顺逆方面,确有天壤之别。
若是将齐四民“通货积财”模式与秦国模式两相比较,虽然都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但齐国四民“通货积财”即“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的雏型,其特质是重视工商和农工商并举致富,是藏富于民,类似自由资本主义。秦“编民耕战”模式崇尚耕战,崇尚集中财富、军力于国,类似国家资本主义或军国主义。手法上,齐国注重“与俗同好恶”,“贵轻重,慎权衡”,较多顺应社会经济或民众的自然走向;秦国则一味仰赖行政强权。“士农工商”模式初萌于海岱,“军功爵”编民耕战模式最初植根于“好稼穑,殖五谷”的关中,二者各有其深厚的地域文化根基。“海岱之间”“人民多文彩布帛鱼盐”,“其俗宽缓阔达,而足智,好议论”,恰恰是“士农工商”模式的最好“摇篮”。
在这个意义上,春秋战国之际齐模式和秦模式的对决,既是地域族群差异的对决,也是经济发展形态不平衡的博弈。诚然,从政治军事成效看,二者在军事兵戎领域对决博弈之际,秦与齐间的优劣悬殊。最终结局是秦始皇倚仗“军功爵”编民耕战这一制胜法宝,构成举国动员的战争机器,其甲士锐卒无敌于天下,战胜了齐燕赵魏韩楚,进而统一全国。
若是从更长的时段看,特别是从有利于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的层面看,齐国四民“通货积财”又具有较多的合理性和优长。尽管仍存在四民分别居处和世袭其业等时代局限,尽管在集中财富、军力于国以支撑军事战争方面,齐国四民“通货积财”模式相形见绌,但它在重视工商、农工商并重、促进商品流通、藏富于民、崇尚顺民心和顺应社会经济自由发展,以及为“强国”提供财富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符合价值规律及市场供求法则的明智方略,从而在国家临民政策层面另辟蹊径,开风气之先,成就“士农工商”同为四民、各治其业和较自由发展的早期雏型;还对战国以降,特别是对唐宋社会转型中临民理政方式等变通更新,发挥了值得称道的先驱效用。
二、两汉“士农工商”较自由
发展政策模式的起落浮沉
(1)汉初黄老政治与“士农工商”模式的短暂复活
刘邦建立西汉王朝之际,基本承袭的是秦朝“军功爵”编户耕战政策模式,并已开始实施“与民休息”的策略。刘盈即位不久,任用曹参为丞相,改行“无为而治”的黄老政治。笔者认为,当时崇尚“无为”的黄老政治,不仅表现在大幅度减少徭役和兵役征发,将编民耕战规制在“与民休息”状态,而且还和齐国四民“通货积财”模式的复活及私人工商业勃兴等存在着明显的因果联系。而汉初私人工商业的蓬勃兴盛,正是短暂复活的齐国四民“通货积财”模式在经济领域内的基本展现及成果。
在农、工、商等职业分野中,何者为本,何者为末?主要是见于商鞅变法中所强调的农本商末和重农抑商理论。如果从其“军功爵”耕战体制出发,这种理论不无合理性,班固“本”“末”说亦代表汉代的主流政策话语。在汉初私人工商业随原齐国四民“通货积财”模式部分复活且短暂繁荣的过程中,先任齐国相后任汉丞相的曹参,又扮演了关键性的角色。一般认为,曹参为代表的黄老政治,能够起到“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等效用。
实际上,在曹参治理齐国的“贵清静而民自定”的策略中,当含有抛弃秦商鞅“重农抑商”旧制,重新回归齐管仲重视工商或“士农工商”四民并重等内容。如果此种阐释能够成立,汉惠帝以后私人工商业的迅速复兴,就与曹参保护齐国境内商业市场的方略大有关联了。换言之,无论汉初“贵清静而民自定”的黄老政治,抑或全力保护庄嶽等商业市场的新方略,都肇始于原齐国海岱之地,都是由曹参经办和推行。正因如此,商人发展空间由此广阔,才导致“网疏而民富”,导致“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的局面。
据上,西汉初曹参推动下的黄老政治,促成齐国四民“通货积财”模式的部分复活,实现了该模式由“在野”步入合法,进而充当西汉编民耕战主导模式的补充或辅助,直接经济成果就是私人工商业的繁荣及其短暂的黄金时代。
(2)汉武帝“役费并兴”极端化与轮台罪己“富民”
汉武帝即位后,放弃了黄老政治,改而“尊儒”“尚法”。黩武开边和“役费并兴”,依赖的基本上还是秦编民耕战体制,征用役使的仍然主要是承担兵役、徭役的编户齐民。
为解决浩大的军费开支及由此派生的财政危机,汉武帝任用桑弘羊等,实行有名的盐铁官营、均输、平准、告缗等。这些财经垄断措施,除去告缗打击剥夺商贾可以在商鞅变法中看到若干类同物,或是在国家强权管制上与商鞅有相通处外,基本上和秦军功爵编民耕战体制风马牛不相及。而是颇多借用管子轻重理论,选择性吸收齐国“通货积财”及轻重术等某些内容为其所用。
汉武帝上述财经垄断,具有如下三个特色:起用大商贾及子弟,使其摇身变为“兴利臣”;采用管仲轻重、权衡、榷卖等术;出卖军功爵,使其发生商业化变异。以上特色,显然是在吸收齐国式“通货积财”及轻重理论的基础上又有所变异,突出之处,就是把齐国式“通货积财”等某些因素掺入财经垄断,使之充任编民耕战模式的某种补充,共同服务于战时“役费并兴”的极端化。
大规模的黩武开边和财经垄断维持三十余年,终于招致农户破产流离,商人破家,货少价贵,民贫穷,国亦贫弱等灾难性后果。征和四年(前89)三月,汉武帝颁布轮台“罪己”诏。同年六月,封丞相田千秋为富民侯,以明休息,思富养民,正式放弃黩武拓边与极端财经垄断,改行“富民”政策,这就宣告了上述“役费并兴”战时极端化的完结。至昭、宣二帝,承袭武帝富民政策,社会经济重新得到发展。西汉后期,重商观念再度“抬头”,“士农工商”四民秩序,随而受到朝野一定程度的认同。
(3)东汉“士农工商”的演化变态
东汉实行不抑制商人的政策,又兼和帝废除盐铁专卖制,给富商大贾带来发展膨胀的机会。中叶以后,商业资本发达,呈现某种程度的商人、地主、官僚三位一体。
经历编民耕战模式与“士农工商”模式的摇摆、交替,经历师丹“限田”、王莽“王田”等屡次失败,昔日秦、西汉赖以立国的“军功爵”编民耕战模式业已丧失了主导性。与此同步,东汉豪强地主继续发展,大工商业者兼大地主以及“独尊儒术”之后依附于经学的士人及士家等,相继应运而生。与昔日齐管仲时代雏型的“士农工商”四民秩序相比,东汉时“士农工商”四民的分居已不复存在。士,大多由依附于经学的士人及士家组成,即班固所云“学以居位曰士”。农,则是以豪强地主及其依附民为主,作为编民的自耕农锐减。工商,在产业分工上依旧是“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但身兼大地主的大工商业者已不乏见。显然,东汉“士农工商”四民秩序及官府政策,已带有豪强地主支配的新属性。从东汉班固、荀悦有关“四民“的论说能够看到,班固、荀悦虽然反对“民肆其诈,偪上并下”及“奸民”行径,但已开始摒弃“重本抑末”的旧说,转而强调“各任智力”,“以治其业,相与通功易事,交利而俱赡”。表明上述社会演进,不仅赋予“士农工商”秩序新的内涵,也令班固、荀悦等文人舆情认同发生了相应的改变。
魏晋南北朝世家大族对士的异化,坞壁、部曲等对编民的侵蚀,庄园自然经济膨胀和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所带来的手工业、商业萎缩,等等,尤其是私家依附关系的膨胀发展,较大程度上改变了战国以来地主经济和帝制国家对百姓的直接管辖役使的秩序。由此,编民耕战和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之临民理政模式也随之在中原地区基本中断。直至北魏“均田制”、西魏“府兵制”等创立和隋唐二王朝相继承袭,又建立起类似秦西汉的均田民耕战体制。
三、晚唐两宋“两税法”、“不抑
兼并”与“士农工商”模式的定型
“两税法”顺应“田制不立”且为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定型开辟道路。“两税法”的核心内容是“随民之有田者”舍丁身而税田产,之所以如此,根子就在于均田制瓦解及“田制不立”。准确地说,“田制不立”的田制,并非先秦领主制共同体占有的井田,而是战国秦西汉式的郡县制国家计口授田。而当“田制不立”和根本无法简单按丁身征收租调之际,就不得不让渡于“两税法”了。“两税法”实施后,大土地占有及租佃制的发展获得了更大的空间与便利,而开“不抑兼并”之先河。
赵宋的“不抑兼并”政策具有相对性。第一,宋朝廷的政策既非一味的“不抑兼并”,也不是一味的抑兼并,虽然整体上“不抑兼并”占主导,但只是相对于“抑兼并”而言。第二,从较长时段看,赵宋的“不抑兼并”,主要是相对于汉唐而言,这就是多数人认为赵宋以“不抑兼并”为主导政策或“国策”的原因。第三,谁也不会否认赵宋没有搞秦西汉、北朝、隋、唐前期式的授田或均田,就传统的农业社会而言,此类“田制不立”,亦即“随田之在民者”变为“随民之有田者”,乃是最根本的不抑兼并。倘若笔者的判断不错,自然应该承认赵宋统治者的临民理政方式已摆脱了汉唐“编民耕战”式的强制管束和藏富于国的窠臼,确实发生了“不抑兼并”导向的改变。这应是顺应中唐以降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务实性选择,恰恰是赵宋“不抑兼并”及藏富于民的政策推动,“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才得以较快取代“编民耕战”的主导地位,走到了历史前台。
换句话说,晚唐两宋“两税法”、“不抑兼并”和“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定型三者,确实存在较多的因果联系。“两税法”是晚唐两宋转而以财税为主调节掌控的基础或前提,“不抑兼并”和四民较自由发展又因其促成且皆有利于两税税源保障,三者在财税为主的调节掌控新格局下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且,在国家临民理政层面上,“不抑兼并”偏重充任士农工商发生如下五项“较自由”变化的官府侧导向或特定“催化剂”,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又是其导向之下四民职业群或产业的发展效应。这就是晚唐两宋以“不抑兼并”为导向的“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的逻辑根由。
与编民耕战模式相比,“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既有延续继承又有扬弃变异。主要是将近乎偏执的身丁管控,改为财税为主的调节掌控。其内容特质至少有四点迥异:一是不搞授田,不抑兼并。二是沉重的劳役和兵役,已多数转变为代役钱和货币税收等。三是变重农抑商为农商并重。四是变一味藏富于国为偏重藏富于民。“士农工商”模式不仅在称谓上直接展示突出官府临民理政的四民对象,不再强调“编”及耕战义务,而且突出体现着四民较自由发展的社会经济秩序。
兹结合以上“两税法”和“不抑兼并”等论述,着眼于晚唐两宋“四民”相应的五项变化,进一步阐发“士农工商”较为自由发展模式的新内涵及特色。
(1)编户新增主户、客户等规则。不论主户、客户及形势户,虽承秦汉传统,继续维持编户法律上的平民身份,但因不行授田且依财产土地占有及官职来明确规定其名色,所体现的富贫及官民之类的不平等,又是和汉唐编户的差别。
(2)募兵及差役取代兵役、徭役。荒年招募破产流民当兵及耗巨资养兵,是宋朝另一项国策。百姓不复承担兵役,相当多的劳役也由厢军充任。由此,国家基本放弃直接无偿征发力役的旧制,此与汉唐编户有异。
鉴于以上两条,“四民”中包括地主、自耕农及佃农的“农”,田产数量不再受管制,租佃关系合法,徭役和兵役因多改招募而负担大为减轻,获得了较自由发展。
(3)商贾上升。农商并重的经济秩序,表明四民中的工商获得较自由发展。此与秦西汉的重农抑商,形成明显的反差。
(4)士大夫演进。科举对商人子弟开放,“士之子恒为士”旧格局不复存在。北宋中叶以降,大大缩小了原“四民”中最尊贵的“士”与最低贱的“商”间的距离,二者的“名位”界限,因贫富贵贱的错综复杂而日趋淡漠。此与汉唐编户中的“士”稍异。
(5)“富民”阶层崛起。宋代因“不抑兼并”,富民得以横跨四民而较纵深发展,取得“大贾富民者,国之司命”的重要地位。“富民”的财富优势更趋显著,在和士大夫分别构成四民的经济、政治二支配力量方面,又独具“唐宋变革”的时代特色。
晚唐两宋“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显示出:四民自前向后排列的政治等级色彩已淡漠,租佃制和贫富凸显,商人地位提高,四民间相互流动较频繁和士大夫、富民同为支配等。而且,“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的主体,既指谓四民职业群体,也包含农、工、商三产业。
林文勋曾从富民和财富力量崛起层面剖析唐宋“贫富贵贱,离而为四”的过程。实际上,此变化过程与沈垚说的“四民”嬗变,是体现着一场互为因应的社会经济结构的更新。“贫富贵贱”四者相分离或错综复杂,背景和终极原动力诚然是经济进步发展及“财富力量”,同时也是帝制国家顺应经济趋势,放松“重农抑商”、“抑兼并”之类强势管制的产物和表现。在这个意义上的,“贫富贵贱”相分离,促成了“四民不分”或“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而“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政策模式的定型,又意味着“贫富贵贱,离而为四”从观念到“四民”物态乃至国家政策层面,都被普遍兑现了。
四、“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
政策模式的历史地位
不难看到,“唐宋变革”及临民理政层面的“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虽然定型于中唐以后,但又与齐国、西汉文景等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的早期形态存在较多相通之处,它们的较多内容是一脉相承的,前者较早隐含着“通货积财”、农工商并重及富民等可贵“基因”,对后者也是一种很好的酝酿准备。在这个意义上,时隔八百年后“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的定型,就是“唐宋变革”在国家临民理政及社会结构层面的成果表征和最终胜利。
有必要解释的是,秦汉以降的编民,若按职业又可称士、农、工、商四民。“士农工商”,既言编民的四种社会职业类别,也涉及与其关联的经济产业。四民大抵蜕变为身丁受管控、受役使的国家农奴,其业已呈现的士、农、工、商四民社会经济属性则被钝化或暂时掩盖。而在“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政策模式下,士、农、工、商四民属性及其经济产业重新凸显,因授田、徭役等消亡又导致其国家农奴属性减弱。这就是上述两类政策模式彼此消长及主辅易位,与其伴随的编民与四民之间既相通又各有偏重的背景缘由。
晚唐两宋“士农工商”模式的定型,意味着“唐宋变革”中帝制国家临民理政的第二种基本政策模式升为主导。该模式既深刻触动土地赋役和第一、二、三产业等社会经济结构,又含有官方主导政策及国家与百姓间关系等改善。从长时段看,以“两税法”为先导的“唐宋变革”及其在农商领域的“不抑兼并”,顺应晚唐社会经济趋势而更新政策模式,较务实地将原本近乎偏执的身丁管控悄然变通为以财税为主的调节掌控,旨在从体制上迈向便于地主经济发展繁荣的秩序。
应当注意,“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政策模式同样有其特定适用范围或所依赖的时空环境。通常是在地主经济形态发展比较充分,商品交换或商品贸易比较发达,商品货币关系较多进入生产关系等场合,往往容易提供该模式扎根施展的时空条件。编民耕战与“士农工商”二模式的博弈或演进过渡,某种意义上也是中近古社会经济发展中地域或时段不平衡的产物和表现。
中唐以降“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政策模式虽然在内容特质上发生过上述较突出变化,同时又在若干方面依然保留了编民耕战模式的基本内容,故而只能算“较自由”而非完全自由,只能算是前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变通。依然有如下四个方面未曾或较少发生变化:(1)皇权国家“溥天率土”最高所有权;(2)土地买卖、诸子继承等造成的土地兼并周期性危机;(3)帝制官僚支配社会经济与“权力商品化”;(4)国家榷卖垄断及其与特权商人勾结。由于这四条基本未变,“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政策模式虽然经历近千年的曲折进步,从土地占有、赋税、徭役及百姓人身束缚诸方面较大程度上改变了编民耕战式的官府强势管制或管控及“国富民穷”阻碍经济发展等弊病,但其管制或管控只是放松,而非放弃。而且,该模式只是临民理政方式的相对进步,并非彻底解决帝制传统社会基本矛盾的“灵丹妙药”。特别是以上四个未变中的后三项还成为中唐以降较突出的遗患,严重制约着宋元明清“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政策模式本身乃至社会经济的整体进步。
这里要着重强调上述第四点,对“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的影响程度,往往超过前三者。官与商结成既得利益集团,是帝制临民理政模式与官僚政治混合作用所产生的毒瘤之一,直接影响四民群体及经济秩序的顺利成长。其结果之一是:财税为主的调节掌控实施之际“尽收天下利权归于官”,经济榨取量过度增大及手段无所不用其极,进而走向反面,导致积贫积弱。结果之二是:往往容易破坏市场运作,破坏民间工商业资本的正常成长发展,导致大宗工商业亦官亦私的畸形,直接派生一批“暴富”者,导致社会财富分配的失衡及严重的贫富悬殊。
官商勾结,对农工商经济运行抑或行政管理危害很大,对私营工商业的独立发展和新经济因素的孕育成长的潜在危害,更是不可小觑。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总量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曾在世界各国中名列前茅,但15、16世纪以后难以在农业、手工业、商业中较多孕育和健康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难以顺利完成资本积累,最终在工业化为主流的世界经济新格局中落伍溃败。究其原因,除去“闭关锁国”的对外政策,国内官与商榷卖勾结所造成的工商业畸形,连同皇权最高所有、土地兼并周期性危机、官僚“权力商品化”等结构性弊病,较多抵消掉“唐宋变革”焕发的正面能量与活力,似乎也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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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 | 范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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